主旨:有關貴府轄下「第八月台汽車旅館」因租約關係縮減其營業範圍,其餘空間擬新設旅館,是否違反「旅館業管理規則」之疑義釐清一案,詳如說明,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115年5月5日府城觀管字第1150170726號函。
二、查旅館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旅館業應設有固定之營業處所,同一處所不得為二家旅館或其他住宿場所共同使用。」,其立法意旨主要係為避免其他非住宿該旅館之民眾,進出其營業場所,影響旅客住宿安全及安寧或造成消費者辨識不易之虞。又同法第6條規定「旅館營業場所至少應有下列空間之設置:(一)旅客接待處。(二)客房。(三)浴室。」爰主管機關得就能否區隔其他非住宿該旅館之民眾進出其營業場所,依個案事實審酌認定是否得設置旅館業。
三、倘涉其他法令規定,請貴府本權責依個案事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