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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就「民宿申請案件之法令適用及審查基準疑義」一案

法規名稱: 有關貴府函詢就「民宿申請案件之法令適用及審查基準疑義」一案
法規屬性: 行政函釋
最新版本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9月14日觀宿字第1150921447號函
附件:
有關貴府函詢就「民宿申請案件之法令適用及審查基準疑義」一案: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就「民宿申請案件之法令適用及審查基準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5年9月3日府授交字第1150040615號函。

二、按民宿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確無危險之虞,於取得第11條第1項第5款所定文件前,得以經開業之建築師、執業之土木工程科技師或結構工程科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及經地方主管機關查驗合格之簡易消防安全設備配置平面圖替代之,並應每年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地方主管機關於許可後應持續輔導及管理,其中第2款規定:「馬祖地區建築物未能取得第11條第1項第5款所定文件,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係未完成土地測量及登記所致,且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列冊輔導者」。

三、次按該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係考量馬祖地區歷經戰地政務時期,於79年所發布之部分都市計劃,當時土地範圍近九成未測量及未依實際使用現況(需求)發布施行,縱經90年全部發布施行都市計劃,在上述問題解決前,仍有部分建築物未能取得使用執照致目前僅以自用住宅方式繼續使用,而無法申請民宿登記,然既屬自用住宅,在無安全疑慮之前提下,原則上即應允許其得申請民宿。

四、考量馬祖地區上述特殊性,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之精神,輔導該區既存未合法登記者納入管理,爰增訂該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同時避免該辦法修正施行後,新增以既存違建而申請民宿之投機行為,該規定僅限於該辦法修正施行前列管之既存未合法登記者得以適用。

五、請貴府就個案具體事實認定是否符合法規要件、歷年列管及輔導情形及相關證明文件,本於權責予以審查認定。

正本:連江縣政府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