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旅客透過第三方平台預訂我國境內合法旅宿,是否適用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5年7月29日北市觀產字第1153023590號函。
二、依據個別旅客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前言已明定:「本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適用於個別旅客直接或間接向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以下簡稱業者)訂房者。」故消費者透過第三方平台間接向我國境內合法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訂房亦有旨揭法規命令的適用。
正本: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