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考量鯉魚潭水域之公共安全及遊憩環境品質,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除執行研究調查、安全戒護及救援之船舶外,禁止船舶行駛於鯉魚潭水域。
三、違反前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涉船舶管理另依航政單位及地方政府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