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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行駛鯉魚潭水域禁止事項(已廢止)

法規名稱: 船舶行駛鯉魚潭水域禁止事項(已廢止)
法規屬性: 法規命令
前言:
最新版本日期: 民國115年06月10日(已廢止)
附件:
「船舶行駛鯉魚潭水域禁止事項」原條文:
「船舶行駛鯉魚潭水域禁止事項」廢止理由:
廢止公告:

一、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船舶行駛鯉魚潭水域之秩序、公共安全及遊憩環境品質,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船舶禁止行駛以下區域(詳公告圖示):

(一)

鯉魚潭水域北側(A區):如座標點C、D連線範圍所示。

(二)

A區以外,因執行公務訓練、辦理比賽、競技活動,經向本處申請同意,所公告使用之範圍及期間。

三、船舶行駛行為規定:

(一)

航行速度禁止超過每小時十浬(十八.五二公里/小時),接近碼頭或岸邊三十公尺內應降至每小時五浬以下。

(二)

應主動避讓其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人員、器具及相關設施。

四、下列情形之一者,暫時禁止船舶行駛,並以懸掛紅旗表示。

(一)

中央氣象署發布陸上颱風警報為警戒區域時。

(二)

中央氣象署預測當地平均風速達五級或陣風達六級以上。

五、違反前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