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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潭公有碼頭及設施禁止事項

法規名稱: 日月潭公有碼頭及設施禁止事項
法規資料: 法規命令
前言:
最新版本日期: 民國115年01月28日
附件:
日月潭公有碼頭及設施禁止事項:
日月潭公有碼頭及設施禁止事項第二點附件:

一、交通部觀光署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日月潭公有碼頭及其設施安全,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禁止事項。

二、本禁止事項所稱公有碼頭,係指本處於日月潭水域所興建之營運碼頭(朝霧、玄光、伊達邵及水社,共一百席)、預備碼頭(水社、南邊湖,共七十六席)及停航碼頭設施(設置於松柏崙水域、沙巴蘭水域、南邊湖水域)。營運碼頭適用範圍以管制門為界,往水域方向之碼頭設施。(如附件)。

三、船舶於碼頭區域泊靠及離岸時,除公務或緊急救難船舶外,船舶駕駛人不得有下列禁止行為:

(一)

風災、水災、震災或其他天然災害,經南投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時,船舶不得離岸。

(二)

經本處現場觀測有礙航行之特殊天氣狀況時如濃霧、強風、豪雨等,船舶不得離岸。

(三)

碼頭設施因損毀或其他有安全之虞時,船舶不得泊靠。

(四)

其他經本處認為有礙泊靠安全與秩序之虞時,船舶不得泊靠。

(五)

未設有繫繩樁,船舶不得泊靠。

(六)

船舶泊靠在纜繩未繫穩固前,不得讓乘客上、下船。

(七)

乘客未全部登船且坐穩前,船舶不得離岸。

(八)

船舶航行不得違反經濟部公告之速限。

(九)

船舶進入碼頭區時未減速行進,或未注意碼頭區出入船舶動態。

(十)

船舶未低速慢行或衝撞碼頭造成損毀。

四、碼頭(含引橋、浮排)及主、支走道均為公共通行之空間,禁止堆放物品、設置設施物,亦禁止自行車、機車、電動車等進入、停放、通行,但經本處審查許可者,不在此限。

五、除公務、緊急救難或取得本處許可之船舶外,禁止船舶擅自泊靠公有碼頭之船席位。

六、違反前三點規定者,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