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鯉魚潭場域管理要點

法規名稱: 鯉魚潭場域管理要點
法規屬性: 行政規則
前言:
最新版本日期: 民國115年05月14日
附件:
鯉魚潭場域管理要點:

一、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管理鯉魚潭場域使用秩序及推動觀光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花蓮縣鯉魚潭風景特定區內本處管有之水域用地(以下簡稱本場域)。

三、業者於本場域從事小船航行或依據本處鯉魚潭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從事獨木舟、水上腳踏車、手划船、立式划槳及風浪板水域遊憩活動之營業行為前,以及每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除應提供申請表正本(附表)、身份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為法人、公司或團體請附負責人及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外,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經本處同意備查後,始得於本場域從事營業行為。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載客小船活動:
1、有效小船執照影本。
2、有效小船駕駛執照影本。
3、小船經營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4、經地方政府核發之營運許可。
5、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有效證照影本。
6、依小船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地方自治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投保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

水域遊憩活動:
1、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其浮具器具及人員操作安全,依交通部航港局及地方自治法規規定辦理,並提供交通部航港局或地方政府核可之浮具器具有效檢查合格資料。
2、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3、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有效證照影本。
4、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於本場域從事小船或水域遊憩活動應穿著合格救生衣。業者應依下列規範提供遊客救生衣設備:

(一)

經營載客小船者,提供之救生衣應依航政機關核發小船執照規定辦理。

(二)

經營水域遊憩活動者,提供之救生衣應符合下列規範之一:
1、參照船舶設備規則附件乙之十七規範之救生衣或符合航政機關核發小船執照規定之救生衣。
2、符合所在地之地方政府規範浮具之救生衣設備。

五、未具營利性質之個人、團體或單位於本場域內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向本處報備。

六、於本場域從事小船或水域遊憩活動應依本要點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辦理,且不得違反其他本處公告之法令規定。

七、為維護本場域遊客安全及使用秩序,本處得針對業者及遊客進行不定期稽查。

八、本場域碼頭設施之管理、收費等標準,由本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