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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沙溝濱海遊憩區場域使用管理要點

法規名稱: 馬沙溝濱海遊憩區場域使用管理要點
法規屬性: 行政規則
前言:
最新版本日期: 民國115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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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沙溝濱海遊憩區場域使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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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觀光署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馬沙溝濱海遊憩區場域觀光發展及效益,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處因經營管理需求,依據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但書、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辦理場域出租,或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將場域委託民間機構營運。

三、本要點適用於馬沙溝濱海遊憩區場域整體(以下簡稱本場域),說明如下:

(一)

水域場地:臺南市將軍區山子腳段三七七五地號以西,屬本處馬沙溝濱海遊憩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限制、暫停相關事項公告劃設之水域遊憩活動限制範圍(如附圖一)。

(二)

陸域場地:臺南市將軍區山子腳段三五三五之一等八筆地號國有土地(附表一、附圖二)。

(三)

重要設施:海洋休閒大樓、泳池大樓、烤肉區及停車場等建築物及相關附屬設施。

四、經營廠商取得本場域經營管理權利後,須依契約之規定,提出營運計畫並敘明經營項目送本處審核同意後,方可開始營運。
本場域營運及各營業項目開始經營前應提供本處審查之文件,臚列如馬沙溝濱海遊憩區經營管理備查文件檢核表(附表二)。

五、經營廠商欲經營水域遊憩活動者,應於營運計畫之經營項目中敘明,並於開始經營水域遊憩活動前,將下列文件送本處同意備查:

(一)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或其他合法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

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

各水域遊憩活動項目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四)

涉及浮具使用者,須加附以下文件:
1、浮具之型號、數量及載客數。
2、浮具出廠證明(須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或國外之驗證機構或造船技師核發檢驗證明)及使用執照影本。
3、浮具操作人員之名冊及合格執(證)照。
4、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人員之名冊及訓練合格證明文件或教練能力證明文件。

六、經營廠商欲經營露營活動者,應於營運計畫之經營項目中敘明,並於開始經營前,依露營場管理要點向臺南市政府申請並取得合法露營場地登記及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將相關文件送本處同意備查。

七、經營廠商欲經營其他營業項目者,應於營運計畫之經營項目中敘明,並依相關法規辦理營業登記等事宜,並將相關文件送本處同意備查。

八、非營利或公益性活動申請:本場域委託經營管理後,敦親睦鄰及回饋方案依契約之約定事項辦理。惟如係本處辦理之觀光推展與遊憩、教育等活動,經營廠商須配合對本處或相關工作人員給予免收清潔維護費之優惠。

九、本場域委託經營管理期間,經營廠商應投保場域範圍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相關附加條款、商業火險等。經營廠商受託經營管理本場域,致第三人遭受損害者,經營廠商應負全部責任。其因而致本處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或其他任何賠償責任時,經營廠商並應賠償本處因而所受一切損害(包括訴訟費、律師費與所負擔之賠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委託經營管理契約書及各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