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利外國籍大專以上人才於求學階段來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境內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實習,藉以增進相互瞭解,有助未來人才延攬,特訂定本要點。
二、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除有違反公序良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國民健康或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危險之虞者外,得依本要點之規定向交通部觀光署提出申請,經交通部觀光署核准後,再由來我國實習之外國籍學生持核准函據以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辦理簽證,惟駐外館處是否核發簽證仍由其依職權核定。
應為旅宿、餐飲、觀光、運動休閒、管理、華語或英語相關科系學生。
其就讀學校應列入我國教育部就外國大專校院所彙集並經公告之參考名冊;倘未列入名冊,應為當地政府主管機關或認證機構所認可之正式學校。
四、申請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應由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於實習前,依序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提出:
實習生所屬學校未列入我國教育部就外國大專校院所彙集並經公告之參考名冊者,應檢附經當地政府主管機關或認證機構認可為正式學校之證明、官方核可之中文譯本、我國駐外機構證明簽字屬實等文件。
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與實習生就讀學校之合作證明文件;若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期間於實習單位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須與學校約定第六點第九款至第十一款所規定之事項。
非英語系國家之外國籍學生須檢附通過華語文能力(TOCFL)或歐洲語言共同參考架構(CEFR)測驗入門級(A1)以上證明。
實習期間經費規劃(包含實習期間給付之獎助金、生活津貼及食宿等相關經費)。
五、申請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之許可期間,不得超過其就讀外國大專院校學制之二分之一,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
前項許可期間上限,應包含該名學生前經經濟部核准來我國實習之許可期間。
六、為保障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期間之權益,實習單位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不得變更實習計畫內容,並確實依照交通部觀光署核准之實習計畫辦理,不得有變相增加實習時數、苛扣實習津貼、扣留護照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情事,並應注意外國籍學生人身安全、實施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於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期間,非經交通部觀光署同意不得轉換實習單位。
確保外國籍學生遵守我國各項法律及法令規章,並不得從事與實習內容不符之工作。
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期間,有行蹤不明、重大事故或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情形,應即時通報相關機關。
在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期間為其投保適當之保險,並於實習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交通部觀光署備查。
負擔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期間,實習核准函遭撤銷或廢止致須遣返,遣返所產生之機票費及等待遣返期間之其他費用。
配合交通部觀光署會同內政部移民署及勞動部執行聯合訪視,提供獎助金及生活津貼支付證明、實習時數紀錄及其他相關文件。
委託代理人或代辦機構辦理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事宜,應於與代理人或代辦機構簽訂之契約內規定不得向外國籍學生收取費用。
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期間於實習單位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者,其獎助金及生活津貼合計不得低於勞動部公告之最低工資標準,並得扣除膳宿費用參考上限標準。
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期間,每日實習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實習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並依個別實習計畫安排及配合實習場域實務訓練所需約定休息時間。
外國籍學生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進行實習。但經實習單位取得外國籍學生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外國籍學生實習期滿,應核發實習證明書,並於實習期滿日三十日內報交通部觀光署備查。
七、實習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交通部觀光署得撤銷或廢止實習核准函,並視情節輕重,於三個月至二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
依第四點所送文件,經交通部觀光署或駐外館處查有虛偽不實者。
違反第六點應配合辦理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者
其他足以認定違反公序良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國民健康或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危險之虞者。
八、非英語系國家之外國籍學生在我國實習滿一年,若未取得通過華語文能力(TOCFL)或歐洲語言共同參考架構(CEFR)測驗基礎級(A2)以上證明,交通部觀光署得撤銷或廢止實習核准函。
九、交通部觀光署必要時得請駐外館處協查外國籍學生身分及其依第四點檢附文件之真偽。
十、當地國政府或我國駐外館處針對該國學生來我國實習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