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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

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
法規性質: 外部行政規則
前言:
最新版本日期: 民國114年07月11日
附件:
申請文件自主檢核表:
在臺行程表:
附表:
修正對照表:
修正總說明:
效益評估:
基本資料表:
實習申請書:
實習計畫:
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
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QA:
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審查作業懶人包:

一、為利外國籍大專以上人才於求學階段來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境內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實習,藉以增進相互瞭解,有助未來人才延攬,特訂定本要點。

二、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除有違反公序良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國民健康或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危險之虞者外,得依本要點之規定向交通部觀光署提出申請,經交通部觀光署核准後,再由來我國實習之外國籍學生持核准函據以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辦理簽證,惟駐外館處是否核發簽證仍由其依職權核定。

三、來我國實習之外國籍學生應符合以下資格:

(一)

應為旅宿、餐飲、觀光、運動休閒、管理、華語或英語相關科系學生。

(二)

其就讀學校應列入教育部就外國大專校院所彙集並經公告之參考名冊,且至少須完成一學期學業;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該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四、申請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應由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於實習前,依序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提出:

(一)

申請文件自主檢核表。

(二)

申請書。

(三)

外國籍學生基本資料表。

(四)

實習生所屬學校未列入教育部公告之參考名冊者,應附該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出具等同大專校院證明、官方核可之中文譯本、我國駐外機構證明簽字屬實等文件。

(五)

外國籍學生護照影本。

(六)

外國籍學生在學證明。

(七)

實習計畫。

(八)

來臺實習效益評估。

(九)

在臺行程表。

(十)

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與實習生就讀學校之合作證明文件。

(十一)

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十二)

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核准房間數。

(十三)

餐飲等附屬設施之場域配置圖與座位數。

(十四)

最近一個月查詢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投保人數資料表。
前項第七款之實習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實習內容、實習場所及實習指導人。
(二) 實習者在臺住居所。
(三) 實習之起迄時間。

五、申請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之許可期間,不得超過其就讀外國大專院校學制之二分之一,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
前項許可期間上限,應包含該名學生前經經濟部核准來我國實習之許可期間。

六、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不得變更實習計畫內容;於實習期間,非經交通部觀光署同意不得轉換實習單位,應確實遵守我國各項法律及法令規章,並不得從事與實習內容不符之工作。

七、實習單位應為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期間投保適當之保險。

八、實習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交通部觀光署得撤銷或廢止實習核准函,並視情節輕重,於三個月至二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

(一)

依第四點所送文件,經交通部觀光署或駐外館處查有虛偽不實者。

(二)

實習單位未依實習計畫執行,經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或有其他足以認定違反公序良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國民健康或有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危險之虞者。

(三)

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期間,有行蹤不明或從事與簽證目的不符之活動情形,實習單位未主動通知交通部觀光署及內政部移民署者。

前項不予受理申請期間,依附表之規定。

九、外國籍學生來我國實習期間,實習核准函遭撤銷或廢止致須遣返,遣返所產生之機票費及等待遣返期間之其他費用,由實習單位自行負擔。

十、當地國政府或我國駐外館處針對該國學生來我國實習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