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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觀光產業振興諮詢會議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行政院觀光產業振興諮詢會議設置要點
法規屬性: 行政規則
前言:
最新版本日期: 民國115年03月26日
附件:
行政院觀光產業振興諮詢會議設置要點:
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觀光主流化,整合觀光資源,協調跨機關觀光相關事務,振興觀光產業及促進國際旅客來臺,特設行政院觀光產業振興諮詢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二、本會議任務如下:

(一)

促進國際旅客來臺相關措施之統合、協調及督導。

(二)

旅遊環境與友善服務品質之整合及協調。

(三)

其他有關振興觀光產業發展事項。

三、本會議置委員三十七人至五十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一人由交通部部長兼任,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交通部觀光署署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

內政部次長。

(二)

外交部次長。

(三)

財政部次長。

(四)

教育部次長。

(五)

經濟部次長。

(六)

交通部次長。

(七)

勞動部次長。

(八)

農業部次長。

(九)

衛生福利部次長。

(十)

環境部次長。

(十一)

文化部次長。

(十二)

數位發展部次長。

(十三)

運動部次長。

(十四)

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五)

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六)

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十七)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八)

客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九)

國立故宮博物院副院長。

(二十)

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十四人至二十九人。

四、本會議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委員由機關或民間團體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非由機關或民間團體代表擔任者,得隨召集人異動改聘。
本會議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依前項規定補派(聘),其任期至原派(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議原則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一人擔任之。
本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人員代表出席。

六、本會議置執行長一人,由交通部觀光署署長擔任,承召集人指示,綜理本會議有關作業及會議決議執行情形。

七、本會議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觀光產業團體、專家或學者列席。

八、本會議委員、執行長及相關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議所需經費,由交通部觀光署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會議幕僚作業,由交通部觀光署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