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觀光主流化,整合觀光資源,協調跨機關觀光相關事務,振興觀光產業及促進國際旅客來臺,特設行政院觀光產業振興諮詢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三、本會議置委員三十七人至五十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一人由交通部部長兼任,一人由召集人指派之;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交通部觀光署署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院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四、本會議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委員由機關或民間團體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非由機關或民間團體代表擔任者,得隨召集人異動改聘。
本會議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依前項規定補派(聘),其任期至原派(聘)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議原則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一人擔任之。
本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人員代表出席。
六、本會議置執行長一人,由交通部觀光署署長擔任,承召集人指示,綜理本會議有關作業及會議決議執行情形。
七、本會議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觀光產業團體、專家或學者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