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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鯉魚潭水域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應注意事項

法規名稱: 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鯉魚潭水域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應注意事項
法規屬性: 行政規則
前言:
最新版本日期: 民國115年05月18日
附件:
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鯉魚潭水域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應注意事項:
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一、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鯉魚潭水域(以下簡稱本水域)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水域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依本辦法公告事項及鯉魚潭場域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

三、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或提供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以下簡稱業者),應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

四、業者於本水域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及每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應依鯉魚潭場域管理要點備妥申請表正本、身分證件影本(申請人為法人、公司或團體請附負責人及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及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經本處同意備查後,始得從事營業行為。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

依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其浮具器具及人員操作安全,依交通部航港局及地方自治法規規定辦理,並提供交通部航港局或地方政府核可之水上腳踏車有效檢查合格資料。

(二)

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文件影本。

(三)

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

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有效證照影本。

五、在本水域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或提供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業者應於現場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並應於碼頭附近設置簡易救護藥(物)品。

六、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安全教育事項如下:

(一)

業者應遵守及確認下列事項:
1、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水上腳踏車。
2、營業範圍內保持環境清潔,水上腳踏車定期清洗整理,以維持良好外觀形象,水上腳踏車須標示明顯之業者名稱;建立緊急通報及自主救援作業機制。
3、提供附有口哨之救生衣,確認功能正常及保持清潔。救生衣須標示明顯之業者名稱。
4、於遊客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前,就設備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5、確認遊客救生衣之扣環及連接帶無損壞脫落之慮,且已穿著妥當。
6、每年配合本處救生演練,以提升緊急應變處理及現場救援能力。

(二)

遊客於本水域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1、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
2、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或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3、共同維護本水域環境,不得隨意丟棄垃圾。

(三)

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不得超過原設計乘載人數。

七、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帶客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違反本注意事項第五點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