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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

法規名稱: 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
法規性質: 行政規則
前言:
最新版本日期: 民國113年08月14日
附件:
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要點:
條文對照表:
表1-利息補貼申請書:
表2-切結書:
表3-繳息及還款證明書:
表4-支出明細表:
表5-行文範本:
表6-領據:
表7-憑證開具日期為借款或動撥日前切結書:
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流程及說明:
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利息補貼作業須知:
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承辦銀行名單:

一、目的:
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國家發展計畫」推動產業升級與創新經濟,協助觀光產業改善軟硬體設施,建置優質旅遊環境,以全面提升旅遊品質,促進觀光事業之發展,特依中長期資金運用作業須知第五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資金額度與來源:
本貸款資金來源,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中長期資金提撥新臺幣三百億元專款支應或由承辦銀行自有資金支應。

三、貸款對象:
經觀光主管機關核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觀光遊樂業執照及旅行業執照之觀光產業。

四、貸款範圍及期限:

(一)

貸款範圍:
1、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觀光遊樂業因購置(建)機器、設備、土地、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等支出所需之資金。
2、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旅行業辦理資訊化所需之軟硬體資金。
3、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旅行業於企業經營時,必要之營運周轉金。

(二)

貸款期限:
1、承辦銀行依貸款人提具之計畫書及相關放貸規定核定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含寬限期五年。營運周轉金所需資金,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年,含寬限期四年。
2、承租經營之旅館業,其貸款期限不得超過租約有效期間。
3、於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日前,已依本要點獲核貸之貸款者,得依本款第一目規定寬限期年限,再予延長寬限期及貸款年限。但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之信用保證維持原成數。

五、貸款額度:

(一)

每一計畫貸款額度視借款人財務狀況核定,最高不得超過該計畫成本之百分之八十。

(二)

融資總額度:
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三億元;旅行業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六千萬元,均得於貸款額度內分次為之。

(三)

營運周轉金:
旅館業、觀光旅館業及觀光遊樂業最高不超過新臺幣六千萬元;綜合旅行業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甲、乙種旅行業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均得於貸款額度內分次為之。

六、貸款利率:
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承辦銀行加碼機動計息,銀行加碼以不超過百分之ㄧ點六五為限。

七、擔保條件:
依各承辦銀行之核貸作業辦理,必要時得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政策性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規定,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最高九成之信用保證。

八、申貸程序:

(一)

由借款人依承辦銀行授信規定提出申請,由該銀行依一般審核程序核貸之。

(二)

融資貸款以向同一承辦銀行申貸為原則。

(三)

借款人得視需要,請本署提供諮詢輔導及融資協助。

九、償還辦法:
本貸款利息部分應按月繳納,本金部分應自寬限期滿每三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十、使用監督:

(一)

本署得依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要點第十七點第三項規定配合考核各項執行績效;承辦銀行及借款人應善盡協助之責。

(二)

經承辦銀行核准貸款之案件,借款人應自核准日起六個月內依借貸契約動支第一次款,逾期未動支者註銷其核貸案。

(三)

借款人如有違反第四點規定將核貸金額移為他用者,承辦銀行得按一般貸款牌告利率核計利息後,收回全部貸款。

(四)

承辦銀行應將執行績效季報表函送本署。

(五)

國家發展委員會、本署、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承辦銀行得派員前往瞭解貸款運用情形。

十一、輔導措施:
本署得成立統合諮詢組織,提供觀光產業專業輔導服務,以協助觀光產業取得本貸款。

十二、利息補貼:
本署對於獲核貸本貸款且正常還款及繳交貸款利息之觀光產業,得提供利息補貼措施。但營運周轉金除外,不予利息補貼。利息補貼各項要件如下:

(一)

補貼對象:
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本要點公告後,獲銀行核貸獎勵觀光產業優惠貸款,且必須經本署審核同意補貼利息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旅行業。

(二)

利息補貼條件:
1、須正常還款及繳交貸款利息,逾期繳納本息達二個月,本署得終止補貼利息。
2、列入補貼利息之貸款資金,其用途必須確實投資於更新設備、整(修)建、擴建、重建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等與提升旅遊及住宿品質有關之項目,且必須已購置完成或完工啟用。貸款資金用途含購置土地與提升品質無關之支出項目,應予扣除,不予列入利息補貼之計算額度。
3、補貼總經費於本署編列相關預算內支付。若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對於已審核通過之觀光產業,得列入次一年度之優先補貼對象。

(三)

補貼利率:
本要點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後獲核貸本貸款者,按年利率補貼百分之一.六五,其餘由業者負擔。

(四)

補貼期間:
1、觀光遊樂業、旅行業其補貼利息期間為期七年。
2、領有效期內星級旅館標識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其補貼利息期間為期七年。其於利息補貼期間內,星級旅館標識有效期間屆滿者,應於屆滿前參加回評並取得星級旅館標識,未取得者,終止其星級旅館標識有效期屆滿後之利息補貼。
3、未領有效期內星級旅館標識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其補貼利息期間為期三年;其於獲同意利息補貼後取得星級旅館標識,利息補貼期間不得延長。
4、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之適用對象係指本要點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後獲核貸本貸款者,補貼利息期間之其餘期間貸款利息由業者自行全額負擔。

(五)

申請程序:
1、申請業者應依獎勵觀光產業升級優惠貸款利息補貼作業須知,檢附申請書表,向本署提出申請。相關補貼作業及申請審核書表,由本署或本署委託之經理主辦銀行定之。
2、補貼對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

十三、為審核利息補貼申請案件,並作成利息補貼貸款額度之建議,由本署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組織任務及機制如下:

(一)

本小組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就有關機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任之,並視案件需要,隨案兼聘承辦銀行授信單位之主管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一至二人為成員,參與討論及表決,並於結案後解聘。

(二)

本小組任務:
審核申請案件貸款用途、執行成效(視需要得實地查證)做成利息補貼額度之建議,以及其他建議事項。

(三)

本小組原則上六個月召開一次,另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委員應公正辦理審查作業,審查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

(四)

本小組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五)

審議委員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1、本人及配偶擔任申請產業之任何職位或卸任未滿一年者。
2、本人及配偶與申請產業之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關係者。
3、本人及配偶與申請產業之發起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之關係者。

十四、(刪除)

十五、公營銀行承作本貸款之呆帳責任,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各經辦人員非由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民營銀行之呆帳責任,比照辦理。

十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要點」、「中長期資金運用作業須知」及承辦銀行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