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促進印度、印尼、越南、緬甸、柬埔寨及寮國優質觀光團來臺,特訂定本規範;其作業流程如附件。
指定旅行社之套裝旅遊團體(下稱旅行社套裝旅遊團)。
飛航郵輪團體係指搭乘飛機抵臺,續搭乘國際郵輪來回、再搭飛機返國,或分別搭乘飛機及國際郵輪抵離者(下稱飛航郵輪團)。
前項第一款指定旅行社名單係由交通部觀光署(下稱觀光署)駐外辦事處及各國觀光主管機關等推薦,並經觀光署審核通過。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團體非由指定旅行社申請者,應附該旅行社設立證明。
三、辦理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視辦理成效進行檢討。
四、簽證停留天數:原則發給單次入境、停留期限最長十四天之停留簽證。但參加飛航郵輪團體旅遊者,則核發多次入境、停留期限最長十四天之停留簽證。實際停留期限應以團進團出申請之日期為準。
如旅客所持簽證註記欄位標註之抵臺日期與實際搭機入境日期不符者,或簽證符合入境日期但無領隊陪同確認隨團通行者,或無法出具回程機(船)票文件者,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應拒絕入境。
團體類別:
1、旅行社套裝旅遊團:於團體入境七個工作天前,檢具應備文件,向觀光署駐外辦事處申請。
2、企業獎勵旅遊團及飛航郵輪團:獎勵旅遊團及飛航郵輪團請以四十人為單位列冊,團員八十人以下者,於團體入境七個工作天前,檢具應備文件,向觀光署駐外辦事處申請;團員八十一至一百六十人者,應於團體入境八個工作天前申請;團員一百六十一至二百人者,應於團體入境九個工作天前申請;團體二百零一至二百五十人者,應於團體入境十個工作天前申請; 團員二百五十一至四百人者,應於團體入境十一個工作天前申請;團員逾四百人者,專案辦理。
申請流程:
1、申請套裝旅遊及獎勵旅遊團體如下:
(1)由觀光署駐外辦事處初審通過報經觀光署複審通過函轉駐外館處及觀光署駐外辦事處,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下稱領務局)。
(2)觀光署應將團員名單傳送至領務局,由領務局核發電子憑證並通知觀光署及旅行社。
(3)旅行社應於收到電子憑證後至領務局網站填寫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電子簽證)。
(4)電子簽證經核准後,應下載列印電子簽證紙本持憑登機及入境我國。
2、申請飛航郵輪團體如下:
(1)由觀光署駐外辦事處初審通過報經觀光署複審通過函轉駐外館處及觀光署駐外辦事處,副知領務局。
(2)旅行社應先於領務局網站填寫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紙本簽證),並提供飛航郵輪訂票證明等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多次入境停留簽證。
(3)簽證經核准後,應持憑紙本簽證入境我國。
應備文件
1、指定旅行社委託證明(如為獎勵旅遊團體則提供:企業組團證明、企業執照)。
2、團員名冊。
3、團員護照掃描件(效期應有六個月以上)。
4、團體在臺行程。
5、國內接待旅行社切結書。
6、組團社與接待旅行社合約書、旅客機票訂位紀錄及住宿預訂紀錄或其他佐證資料。
優質觀光團原則採「團進團出」方式入出我國。實際方式由觀光署管理之。團員不得脫團自行持優質觀光團簽證來臺。旅行社應要求當地領隊於出境機場集合團員,統一發放電子簽證並辦理登機。旅行社及國內接待旅行社負有通報違常狀況之責任。
註銷通報:團體入境前,旅行社獲知原報名團員因故取消、或發現團員有脫逃計畫、或團員變更行程無法全程隨團行動,應透過觀宏專案系統通報觀光署,由觀光署通報領務局。領務局依據觀光署註銷通報表之名單辦理註銷簽證後函知移民署,副知觀光署。
入境通報:團體入境後,國內接待旅行社應透過觀宏專案系統通報觀光署,由觀光署彙整未隨團入境之名單通報領務局,副知移民署。如未依規定通報者,觀光署得視情況,暫停受理該指定旅行社之新申請案件。
出境通報:國內接待旅行社應檢具團體離境證明,透過觀宏專案系統向觀光署通報。如未依規定通報者,觀光署得視情況,暫停受理該指定旅行社之新申請案件。
異常通報:
1、團員遇災害事故、脫團或逾期停留,國內接待旅行社應於事發二小時內透過觀宏專案系統通報觀光署,由觀光署通報領務局及移民署作後續處置。
2、如團員因家中有事需提早返國或遇生病情事,國內接待旅行社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透過觀宏專案系統通報觀光署,由觀光署通報領務局及移民署作後續處置。
3、如遇天災、氣候或航班調度等突發狀況造成航班異動致入出境日期提前或延後,由旅行社或國內接待旅行社透過觀宏專案系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航班取消通知、新訂票紀錄…等)通報觀光署,由觀光署以異常通報處理流程通報領務局及移民署,並由移民署協助入出境事宜。如後續因故取消來臺行程,依第二款註銷通報辦理。
指定旅行社發生脫團、逾期停留團員達三人者,觀光署得暫停其送件資格三個月;達六人者,立即除列本專案指定旅行社名單,遭除列者需滿一年後,始得重新獲觀光署駐外辦事處及各國觀光主管機關等推薦,並經觀光署審核合格通過後得重列指定旅行社名單。如違規情節重大者逕行停權一至三年。
團員如逾期未歸,優先由該團員負擔收容及遣返費用,如旅客無法負擔者,國內接待社負連帶責任。
指定旅行社經查獲接受非指定旅行社併團或借名者申請本專案者,得立即除列指定名單。
國內接待旅行社未如實依時限通報者,滿二次者不得接待觀宏專案團體,遭除列者需滿一年,始得重新接待;違規情節重大者逕行停權一至三年。
指定旅行社如發生脫團、逾期停留團員人數累計未達除列基準,如自最後違規日起一年內無違規情事,得於滿一年翌日起歸零計算。
指定旅行社發生脫團情事,經檢具積極協尋之佐證資料予觀光署,並經移民署認定確有助於減少查緝作業時間,且無其他違規情事者,得予警告一次,免依第一款計算脫團人次;每累積達二次警告者,核計脫團一人次。
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得要求面談、補件及拒發簽證。
本專案試辦期間如我國對該國旅客實施免簽入境措施,則自免簽實施日起,停止受理該國觀宏專案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