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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經金門、馬祖或澎湖離島住宿專案團體處理原則

法規名稱: 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經金門、馬祖或澎湖離島住宿專案團體處理原則
法規資料: 行政規則
前言:
最新版本日期: 民國114年05月29日
附件:
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經金門、馬祖或澎湖離島住宿專案團體處理原則:

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旅行業申請辦理接待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所安排之旅遊內容除應符合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外,並應至少於金門、馬祖或澎湖等離島地區住宿一夜。

三、申請應備文件及送件方式,比照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線上申請須知(第一類-團進團出)」規定,旅行業向移民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選定「離島專案團申請」,輸入預定接待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資料,選擇離島專案類別選項後送出申請,經介接本署系統檢核通過者,傳送移民署系統依規定審核發證。

四、專案核准之團體須依一般觀光團通報程序辦理通報。
前項團體之旅遊內容違反本處理原則之規定,除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所致者,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
旅行業遇有前項事由,應檢附事證通報本署,經本署同意者始得變更行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