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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申領執業證作業須知

法規名稱: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申領執業證作業須知
法規資料: 行政規則
前言:
最新版本日期: 民國114年06月24日
附件: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申領執業證作業須知:
第2點附表1修正總說明:
修正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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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

(一)

於規定期間申請換證,且檢附原執業證有效期間內執行業務證明文件者,其執業證效期自原執業證效期屆滿之翌日起算三年。

(二)

未於規定期間申請換證,檢附自原執業證有效期間內執行業務證明文件,且自申請日往前推算無連續三年未執行業務情事者,其執業證之效期自原執業證效期屆滿之翌日起算三年。

(三)

未於規定期間申請換證,且未檢附原執業證有效期間內執行業務之證明文件者,應重行參加訓練結業,始得換領執業證者,其執業證之效期自結訓當日起算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