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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辦理Taiwan PASS台鐵版旅遊優惠實施要點

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署辦理Taiwan PASS台鐵版旅遊優惠實施要點
法規屬性: 行政規則
前言:
最新版本日期: 民國115年08月20日 (生效日期:民國115年09月01日)
附件:
交通部觀光署辦理Taiwan PASS台鐵版旅遊優惠實施要點:
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附件:

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國人搭乘大眾運輸從事國內旅遊,增加旅遊天數及在地消費,帶動周邊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優惠對象為本國國民。

三、優惠對象於本要點發布生效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購買Taiwan PASS台鐵版,得享有票價百分之五十之優惠。
前項Taiwan PASS台鐵版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開通序號;經開通或逾期未開通者,均不得申請退購、要求延長或補償。其相關購買及使用規範,由本署另行公告之。

四、辦理期間視經費於立法院審議及預算支用情形,得由本署公告辦理或提前停止辦理。

五、第三點之票價優惠差額,由本署委請之執行廠商(以下簡稱廠商)於優惠對象購買時先行墊付,再向本署申請折抵。

六、廠商得自優惠辦理期間之次月起,按月向本署申請折抵其前一個月墊付之費用;其最後請款日為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逾期不予受理。

七、廠商申請折抵其墊付費用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廠商墊付費用折抵申請書(附件一)。

(二)

優惠對象名冊(附件二)。

(三)

切結書(附件三)。

(四)

統一發票或領據(附件四)。

(五)

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前項文件經審查不合規定者,本署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八、前點申請文件如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或浮報等情事,或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支付款項者,除負相關法律責任外,本署應駁回其申請;已核撥者,應予撤銷或廢止,並命其限期繳回已領取之款項。
廠商應配合本署或其委請單位之審查與查核,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違反者,本署得駁回其申請。

九、廠商及其合作銷售之業者,對於辦理本要點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