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國人搭乘大眾運輸從事國內旅遊,提升國人平日留宿意願及出遊頻次,特訂定本要點。
平日:指每週週日至週四(不含國定假日及其連續假期)。
旅宿:指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執照之觀光旅館、取得登記證之旅館或民宿。
訂房平台:指由我國合法旅行業者自收網路金流且經本署公告參與本要點獎助活動之電子商務訂房平台。
個別旅客:指散客,非以參加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及旅行業安排旅遊團體等團體形式旅遊之旅客。
三、本要點獎助期間自本要點發布生效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獎助期間視經費於立法院審議及預算支用情形,得由本署公告辦理或提前停止獎助。
四、本國國民之個別旅客,於獎助期間購買Taiwan PASS台鐵版並開通序號者,於獎助期間之平日,經訂房平台或直接入住「臺灣旅宿網」活動專區公告參與獎助活動之旅宿時,得憑開通序號,依實際住宿房價,每房每晚最多折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每房每晚限折抵一次。但參與獎助活動之旅宿,其負責人入住者,不得折抵。
前項Taiwan PASS台鐵版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開通序號;經開通或逾期未開通者,均不得申請退購、要求延長或補償。其相關購買及使用規範,由本署另行公告之。
五、依前點規定折抵房價之金額,參與獎助活動之業者得向本署或本署委請之代辦單位申請核銷;其應備文件與作業程序及其他活動規範,由本署另定並公告於本署指定之平日住宿獎助活動網站。
前點住宿獎助得與本署其他住宿獎助併用。
六、參與獎助活動之業者向本署申請核銷時,應對所提文件之真實性負責,如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或浮報等情事,除負相關法律責任外,本署應撤銷或廢止其申請,並命其限期繳回已領取之經費。
前項情形,本署得視情節輕重,酌減其嗣後申請經費或停止其申請資格。
七、參與獎助活動之業者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參與獎助活動之業者如詐領經費且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本署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對該旅宿停權三年;停權期間,本署得不予受理該業者參與或申請本署有關旅宿業之獎(補)助活動及項目。
八、參與獎助活動之業者,對於辦理本要點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