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振國內旅遊市場,鼓勵民眾出遊住宿,並赴觀光遊樂業遊玩,以增加在地消費,帶動周邊產業發展,協助地方振興觀光產業、促進國內旅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期間,自本要點發布生效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本署得視預算使用情形,公告縮短或延長前項規定期間。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領有觀光遊樂業執照,並同意參與本要點活動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
四、業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旅客入園優惠活動(以下簡稱活動):
優惠對象:
1、為本國國民。但不含依法應免費及委託旅行社代收轉付入園者。
2、參加「交通部觀光署辦理平日住宿及生日券獎助活動實施要點」之平日住宿獎助(不含生日券獎助),於該活動網站及本活動網站同時完成登記,且取得活動點數,並於本活動網站完成點數折抵,取得入園憑證之遊客。
業者於補助期間得自行規劃折抵方式及適用日期,提供優惠對象各票種點數折抵方案;其折抵點數不得高於現場各票種之實際售票價格。
業者得提供活動點數折抵園內指定商品、服務等消費方案。
五、業者得以補助期間優惠對象入園折抵之點數,乘以每點補助單價新臺幣零點六五元所得之金額,申請補助。
六、業者得於每月十日前,申請前一個月或全部之補助。業者申請補助時,應備具下列文件:
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二)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附件三)。
前項申請相關書表文件經審查如需補正者,本署得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為駁回申請。
七、業者申請補助文件、資料應本誠信原則,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浮報等情事,除負相關法律責任外,本署應駁回其申請;其已核定者,應予撤銷或廢止,並定期限收回已撥付之補助。並得公告停止其參與本活動。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案件補助,並定期限收回已撥款項。
本署應依前二項情節輕重對業者停止觀光遊樂業相關補助一年至五年。
業者於本要點補助期間,本署得邀請有關機關實地訪查,並依前三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