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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獎勵學校接待境外學生來臺教育旅行補助要點

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署獎勵學校接待境外學生來臺教育旅行補助要點
法規屬性: 行政規則
前言:
最新版本日期: 民國114年06月20日 (生效日期:民國114年06月20日)
附件:
交通部觀光署獎勵學校接待境外學生來臺教育旅行補助要點:
附件一_補助申請表:
附件七_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
附件二_領據:
附件八_文宣及紀念品申請表:
附件三_經費收支清單:
附件五_攝影著作授權使用書:
附件六_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附件四_經費使用說明:

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勵學校接待境外(含港澳,不含大陸地區)學生來臺教育旅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接待來臺教育旅行之國內各級公私立學校(以下簡稱接待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條件為境外學校來臺旅遊人數達十人,且行程在二天一夜以上,並與接待學校進行三小時以上參訪、觀摩教學或相關交流活動,不含個人或團體遊學、留學等長期學習活動或收費性學習活動。

四、經費補助依該次活動實際來臺人數計算:

(一)

進行超過四小時交流者,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接待學校位於東部地區或離島地區者,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六百元。

(二)

進行四小時以內交流者,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三百元;接待學校位於東部地區或離島地區者,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四百元。
前項之人數,包含學生、教師及同團隨行人員(學生須占全體來訪人數三分之二以上)。

本要點於預算額度內依申請順序提供補助,並於預算用罄為止

五、接待學校申請經費補助支用項目應符合附件四規定,並應於活動完竣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署提出申請:

(一)

境外學生來臺教育旅行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

領款收據正本(含學校金融機構存款行庫及帳號,如附件二)

(三)

經費收支清單(應列明全部實經費總額並完整用印,如附件三)。

(四)

原始憑證留存學校保管:
1.受補助之接待學校對本署撥付之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不得與其他經費混列。
2.有關原始憑證,受補助之接待學校應自行依規定,按計畫項目及預算科目、序時裝訂成冊後,附同記帳憑證,妥為保管,以備審計機關及本署隨時派員查閱相關文件單據及帳冊,受補助之接待學校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3.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署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署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之接待學校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4.受補助之學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自負相關責任(應詳列支出用途,經費使用說明如附件四)。

(五)

成果報告書(含實際來訪團成員名冊、全程行程表、交流照片等)。

(六)

交流成果照片同意使用授權書(如附件五)。

(七)

受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六)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附件七)。

前項申請撥款日期,十二月十五日以前辦理活動者,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送至交通部觀光署辦理核銷撥款事宜;十二月十六日至三十一日辦理活動者,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俾辦理經費保留。

六、接待學校得於交流活動日七個工作天前,向本署申請(申請表如附件八)來臺師生每人一份專屬紀念品及宣傳資料。

七、接待學校有虛報或浮報之情事者,本署除追回該補助經費外,並對該校停止補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