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因應○四○三震災,協助地方振興觀光產業,鼓勵民眾前往宜花東地區旅遊,增加在地消費,並帶動周邊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三、旅客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購買TaiwanPASS台鐵版,並於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站點進行車票劃座時包含宜蘭、花蓮或臺東地區者,可享有二人同行,一人免費之獎助;其相關購買及使用規範,由本署另行公告之。
依前項規定受獎助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開通;其開通後或屆期未開通者,不得退購。
四、本署得視預算使用情形,公告縮短或延長前點規定期間。
五、第三點獎助之費用,由本署委託之廠商(以下簡稱廠商)於旅客購買時先行墊付後,再向本署申請折抵。
廠商應登錄受獎助旅客之姓名、國籍、出生年月日及電子郵件信箱,並由合作銷售之業者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
六、廠商得於獎助開始之次月起,按月向本署申請折抵其前一個月墊付之獎助費用;其最後申請折抵日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逾期駁回其申請。
前項文件經本署審查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得補正者,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亦同。
八、前點申請文件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浮報等情事,或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獎(補)助費用者,除負相關法律責任外,本署應駁回其申請,並公告停止其參與本獎助活動;其已核定者,應予撤銷或廢止,並定期限收回已撥付款項。
廠商對本署之審查,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其規避、妨礙或拒絕者駁回其申請。
九、本署委託之廠商及其合作銷售之業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