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國內旅遊市場活絡、帶動地方觀光消費,並鼓勵公司透過員工認識台灣在地特色旅遊文化,進而提升國內觀光產值與區域平衡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旅行業以外,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或辦理分公司登記之外國公司。
三、旅行業受託辦理公司員工旅遊,符合以下組團條件者,每團可申請新臺幣一萬元之遊程行銷獎助金,並以十團為限:
由同一公司之員工及其家眷組成團體,並派遣隨團服務人員。前往本島地區者,人數達二十五人,其中員工達十人;前往離島地區者,人數達十人,其中員工達六人。
行程至少兩天一夜;其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定之放假日,不超過一天。
全團全程安排住宿於合法之觀光旅館、旅館或民宿,並使用合法業者提供之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之駕駛人;其主要交通工具,以使用遊覽車為原則。
行程安排至少需安排旅遊景點、餐食等內容,不得為全日自由活動。
全體團員於同一直轄市、縣(市)集合出發至其他直轄市、縣(市)住宿、用餐及參訪旅遊景點,且全體團員共同返回原出發之直轄市、縣(市)。
旅行業辦理前項旅遊時,具效期內之環保標章、綠色旅行標章(GTS)、Travelife、GSTC等永續相關認證,或其行程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其獎助金增加新臺幣五千元,並以十團為限:
(一)環境部審核通過之綠色旅遊團體行程。
(二)本署審核通過之凰金遊程團體行程。
四、公司委由旅行業辦理員工旅遊,符合前點第一項規定者,每團得申請新臺幣二萬元之旅遊獎助金,每家公司以六萬元為限;其同一員工僅限參加一團。
五、本要點獎助之旅遊團出團日自本要點發布生效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止,公司須於旅遊行程日前,於線上申請平台預先登記承攬旅行業名稱、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團名、出團日期及團員名單等資料。
旅行業應於各旅遊團行程結束翌日起二十日內,於線上平台選取公司預登資料並檢附第六點規定之資料完成申請;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辦理之旅遊團,至遲須於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申請。
六、旅行業應併同公司資料向本署提出申請,須檢附以下資料及文件:
旅行業責任保險單或證明書及旅客名單(須經保險公司核章,並應註明隨團人員,隨團人員不予列入人數計算)。
參加旅遊團之公司員工勞保投保證明或公司員工在職證明名冊(附件一)。
租用車輛行照影本及遊覽車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圖資證明(每日一張)。
住宿費及旅遊團費之原始憑證(依格式黏貼於附件二)。
旅行業及公司領據(附件四)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旅行業及公司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七)。如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免填寫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前項第六款之住宿費原始憑證檢附對象為旅行業;旅遊團費原始憑證檢附對象為公司;若原始憑證金額低於申請獎助金額者,以原始憑證金額覈實認定。
第一項資料及文件經本署審查認有需補正或疑義者,得限期於申請平台或所提供電子郵件通知日之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辦理者,逕予駁回獎助申請。
七、本署依受理日期先後為審查順序,受理申請獎助經費達預算額度上限時,即停止受理申請。
每一家旅行業申請案件超過可申請件數者,依申請日先後為優先審查順序,逾限者不予審查;無法判斷申請日期先後者,本署得逕為認定。
八、申請案經本署審查未符合第三點至第五點規定或同一案件重複向本署提出申請者,逕予駁回申請。
九、旅行業申請獎助時或本署受理後核撥前,有受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受停業處分、或有法定事由須補足保證金而未補足者,駁回其獎助申請。
十、獎助對象已依本要點請領獎助者,不得再請領同項目經費獎助或本署其他旅遊獎助。如同一案件均獲獎助者,應撤銷或廢止本要點之獎助,並依本署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獎助款。
十一、獎助對象有借名申請獎助、虛報、浮報或申請文件不實情事者,依本要點所有之申請案皆不予獎助;已獎助者,撤銷或廢止其獎助,並應依本署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獎助款;後續之申請案亦予駁回,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獎助對象嗣後申請本署其他有關旅行業獎(補)助款一至三年;如有涉法律責任者,本署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十二、本署得不定期對受獎助對象查核其辦理獎助事項之成效,及查核有無符合本要點所定目的,獎助對象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獎助對象有違反前項規定者,本署得停止其獎助。
十四、本署辦理獎助申請、審查及核銷作業,得委請相關機關、法人或公協會協助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