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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推動花東永續旅遊境外包機來臺獎助要點

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署推動花東永續旅遊境外包機來臺獎助要點
法規屬性: 行政規則
前言:
最新版本日期: 民國115年05月08日
附件:
交通部觀光署推動花東永續旅遊境外包機來臺獎助要點:
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附件:

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推動花東永續旅遊境外包機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助對象為經營國際包機業務之航空公司或送客來臺及辦理國際包機業務,經當地國主管機關或我國立案認定可經營國際包機之旅行業。
大陸地區包機費用之獎助對象,以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經本署核准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且最近三年未經本署處分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累計達三個月以上之旅行業為限。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包機:指從臺灣以外地區無定期航班之機場飛航至花東地區機場者,或經本署專案認可之包機。

(二)

包機旅客:指包機搭載之旅客為非中華民國國籍或擁有居留權之華僑或他國人士。

四、本要點包機費用之獎助(含支付包機所需成本及拖桿地勤作業費用等),其包機費用之獎助額度,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

入境包機旅客實際搭載數每架次達五十人以上者:日本地區每架次補助新臺幣三十八萬五千元或日幣一百三十七萬五千元;韓國及東南亞(除菲律賓外)地區每架次補助新臺幣三十三萬五千元或韓圜一千二百萬元;港澳、菲律賓、其他客源國及大陸地區每架次補助新臺幣二十八萬五千元或美金九千三百元。

(二)

每架次客座數高於五成之入境包機旅客,超過五成部分,每位旅客可另增額補助新臺幣六百元。

符合前項第一款且跨日留宿花東地區一夜以上者,得依各客源市場額度增加一成核給。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

有關包機申請作業應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

申請包機獎助應於包機啟程日十五日前提出包機申請表(如附件一)及募集企劃書送本署駐外辦事處轉本署審核;我國境內旅行業或航空公司申請者逕送本署審核。本獎助案件已向本署申請其他促銷方案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

(三)

包機獎助每次申請同一航線二架次以上,總申請架次以首班包機啟程日起六十日內之航班為限,同一航線之包機,每年至多核給六十架次。

(四)

受獎助對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二)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附件三)。

六、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

本署駐外辦事處應就包機申請案之內容(含包機之行程、預定募集人數、經費分攤情形等資料)初步審查。符合規定者,陳報本署核定。

(二)

向本署申請者由國際組受理辦核作業。

七、受獎助對象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將成果資料、航空公司出具抵達機場搭乘人數及名單證明文件、受獎助對象出具包機旅客為非中華民國國籍或擁有居留權之華僑或他國人士切結書,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旅行業或航空公司具名之受獎助經費領據報請本署駐外辦事處彙整審查後送本署核撥。
受獎助對象為航空公司者,除上述資料外,應另檢具飛航證明文件送本署核銷。
因跨日留宿增加受獎助部分者,應另檢具佐證資料送本署核銷。

八、本要點獎助所需經費由「推動花東永續旅遊境外包機計畫(115年-116年)」預算項下支應。
當年度包機獎助預算經費用罄時,本署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九、本署駐外辦事處應就包機申請案負督導責任,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獎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申請本署其他促銷方案補助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獎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獎助案件停止獎助。
受獎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署於結案後考核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俾提升業務效益。

十、本要點所定申請,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