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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推動會展國際旅客使用Taiwan PASS高鐵版旅遊優惠實施要點

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署推動會展國際旅客使用Taiwan PASS高鐵版旅遊優惠實施要點
法規屬性: 行政規則
前言:
最新版本日期: 民國115年08月20日 (生效日期:民國115年09月01日)
附件:
交通部觀光署推動會展國際旅客使用Taiwan PASS高鐵版旅遊優惠實施要點:
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附件:

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參加國際會議或展覽(以下簡稱會展)之國際旅客順道於國內旅遊,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並促進經濟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優惠對象:指持有效入境許可證明(含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短期入境臺灣參加會展之境外旅客及其陪同者,且非以中華民國護照入境或持有效中華民國居留證者。

(二)

國際會議:指與會人員之人數達五十人以上,其中與會之外國人士需來自三個國家或地區以上且達三十人以上之會議。

(三)

國際展覽: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達全部參展廠商數之百分之十或來自六個國家或地區以上之商展。

三、優惠對象自本要點發布生效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入境臺灣參加國際會議或國際展覽者,得至本署指定之會展順道旅遊加碼優惠活動網站登錄相關資料申請兌換Taiwan PASS高鐵版免費票券,每組護照號碼每次得申請一張,其資格經本署委請認證單位確認後,依申請先後順序發送票券序號。
前項Taiwan PASS高鐵版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序號開通;逾期未開通者,序號自動失效,不得要求補發、延長或補償。其相關申請及使用規範,由本署另行公告之。

四、前點之優惠對象入境期間及優惠申請期間視經費於立法院審議及預算支用情形,得由本署公告辦理或提前停止辦理。

五、第三點之票券費用,由本署委請之執行廠商(以下簡稱廠商)先行墊付,再向本署申請折抵。

六、廠商得自優惠辦理期間之次月起,按月向本署申請折抵其前一個月墊付之費用;其最後請款日為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逾期不予受理。

七、廠商申請折抵其墊付費用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廠商墊付費用折抵申請書(附件一)。

(二)

優惠對象名冊(附件二)。

(三)

切結書(附件三)。

(四)

統一發票或領據(附件四)。

(五)

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前項文件經審查不合規定者,本署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八、前點申請文件如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或浮報等情事,或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支付款項者,除負相關法律責任外,本署應駁回其申請;已核撥者,應予撤銷或廢止,並命其限期繳回已領取之款項。
廠商應配合本署或委請認證單位之查核作業,提供優惠對象身分確認之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者,本署得駁回其申請。

九、廠商及其合作銷售之業者,對於辦理本要點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