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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推動境外包機旅客來臺獎助要點

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署推動境外包機旅客來臺獎助要點
法規性質: 外部行政規則
前言:
最新版本日期: 民國114年07月29日
附件:
MOTC Tourism Administration Directions on Promoting Overseas Tourist Charter Flights to Taiwan:
交通部觀光署推動境外包機旅客來臺獎助要點:
附件一至附件三:
修正對照表:
修正總說明:

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獎助全球包機來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助對象為經營國際包機業務之航空公司或送客來臺及辦理國際包機業務,經當地國主管機關或我國立案認定可經營國際包機之旅行業。但大陸地區包機費用之獎助,以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經本署核准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且最近三年未經本署處分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累計達三個月以上之旅行業為限。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包機:指從臺灣以外地區無定期航班之機場來臺旅遊者,或經本署專案認可之包機。

(二)

包機旅客:指包機搭載之旅客為非中華民國國籍或擁有居留權之華僑或他國人士,且在臺停留期間至少二天。

四、本要點包機費用之獎助(含支付包機所需成本及拖桿地勤作業費用等),依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計算:

(一)

抵離臺灣桃園機場:每架次客座數高於一百四十座,旅客數未達一百人者,不予獎助。客座數一百四十座以下,載客率達七成者,得依旅客數比例核給,其獎助額度如下:
1、日本地區日幣八十五萬元。
2、韓國地區韓圜五百萬元。
3、俄羅斯遠東地區美金六千元。
4、港澳及其他地區(不含大陸地區)美金三千元。

(二)

抵離臺灣桃園及臺北松山以外之機場:包機旅客實際搭載數每架次達五成以上者依旅客數比例核給,達七成以上者,依各市場獎助核給,其獎助額度如下:
1、日本地區日幣一百六十五萬元。
2、韓國地區韓圜一千零四十五萬元。
3、東南亞(除菲律賓外)及俄羅斯遠東地區美金八千八百元。
4、港澳及其他地區(不含大陸地區)美金五千五百元。

(三)

客源市場為大陸地區之包機,抵離臺灣桃園及臺北松山外之機場,且旅客住宿班機抵離縣(市)一日以上者,獎助新臺幣十六萬元。

(四)

長程包機單程飛行時數(依據班表起飛及降落時點計算)達六小時以上且停留天數達六天五夜者,依下列規定計算;其每架次獎助額度,最高以美金三萬元為限:
1、旅客實際搭載人數五十人以下者,每位旅客獎助美金一百元。
2、旅客實際搭載數五十一至一百四十人者,每位旅客獎助美金一百二十五元。
3、旅客實際搭載數一百四十一人以上者,每位旅客獎助美金一百六十元。

(五)

無國際定期航班抵離之機場:
1、入境包機旅客實際搭載數達五十人以上者:日本地區獎助新臺幣十七萬五千元,韓國、東南亞(除菲律賓外)及俄羅斯遠東地區獎助新臺幣十五萬元,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菲律賓及其他客源國獎助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
2、每架次包機旅客數高於五十人之入境包機旅客,每位旅客可另增額獎助新臺幣六百元。

以單趟包機搭配定期航班者,包機費用之獎助額度,依前項規定額度二分之一計算。
我國境內旅行業或航空公司申請者獎助額度匯率折算方式,以包機抵臺當日臺灣銀行賣出即期參考匯率為依據折算新臺幣;其為假日者,以前一個工作天匯率折算。但依前項申請者,非以包機來臺時,以離臺當日匯率折算。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

有關包機申請作業應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

本署駐外辦事處應就包機申請案之內容(含包機之行程、預定募集人數、經費分攤情形等資料)初步審查。符合規定者,陳報本署核定。

(二)

向本署申請者由國際組受理辦核作業。

(三)

本獎助案件如經核准,不得再向本署申請其他促銷方案補助。

七、受獎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將成果資料、航空公司出具含抵離機場及搭乘人數包機證明、受獎助者出具包機旅客為非中華民國國籍或擁有居留權之華僑或他國人士切結書,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旅行業或航空公司具名之受獎助經費領據報請本署駐外辦事處彙整審查後送本署核撥。
受獎助對象為航空公司者,除上述資料外,應另檢具飛航證明文件送本署核銷。
客源市場為大陸地區之包機,應另檢具報本署備查之優質旅遊行程、旅客名單及於航班抵離縣(市)住宿一日以上之佐證單據,並註明消費時間,送本署核銷。
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抵離臺灣桃園及臺北松山以外且旅客住宿班機抵離縣(市)一日以上者,申請每架包機增額一成包機獎助金額,應另檢具航班抵離縣(市)住宿一日以上之佐證單據,並註明消費時間,送本署核銷。

八、本要點獎助所需經費由本署觀光發展基金預算項下支應。
當年度包機獎助預算經費用罄時,本署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九、本署駐外辦事處應就包機申請案負督導責任,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獎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獎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獎助案件停止獎助一年至五年。
包機獎助每次申請同一航線二架次以上,總實際入境外籍旅客人數低於總最大載客量百分之五十,由應核撥獎助金額扣減百分之五。
受獎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署於結案後考核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俾提升業務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