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業者開發優質行程,強化我國旅遊產品能量,吸引全球市場旅客來臺,爰訂定本要點。
二、我國立案之綜合及甲種旅行業(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辦理非本國籍旅客(以下簡稱旅客)之團體旅遊,其行程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助:
組團人數應有旅客二人以上,且聘用領有執業證之合法導遊擔任隨團服務人員。
行程中安排住宿須為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執照之觀光旅館或取得登記證之旅館及民宿。
採用之遊覽車公司須經交通部公路局核定公告之遊覽車客運業評鑑結果為甲等以上;若行程為離島地區,則需採用合法之遊覽車公司並檢附相關憑證。採用小客車之公司應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依法提供合法交通工具及合格駕駛人。
三、行程中任一景點符合下列本署觀光資訊網之主題推薦或遊程快搜項目達三款規定者,每接待一名旅客,得申請基本獎助新臺幣五百元;其行程中同一路線、地區、景點或活動,同時符合二款以上規定者,以符合一款規定計算之:
四、符合前點得申請基本獎助規定者,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加碼獎助,並以加碼二目規定為限;其行程中同一路線、地區、景點或活動,同時符合二目以上規定者,以符合一目規定計算之:
行程中任一景點或遊程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每符合一目規定,每接待一名旅客,得申請獎助新臺幣二百元:
1、大型文化設施體驗:造訪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兩廳院、台北流行音樂中心、臺北表演藝術中心、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臺灣博物館、國立臺灣美術館、臺中國家歌劇院、國立故宮博物院南部院區、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奇美博物館、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衛武營國家藝術文化中心及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等。
2、客家文化體驗:符合客家委員會「客庄小旅行」網頁之「桐花小旅行」。
3、原民文化體驗:符合原住民族委員會「看見‧太陽」產業平台旅遊網頁中之部落或遊程。
4、農業旅遊體驗:符合農業部「農業易遊網」中「農遊行程」景點或農場、餐廳用餐或體驗,該主題體驗單位之主要營業項目需與體驗項目一致。
5、觀光工廠體驗:造訪經濟部「觀光工廠自在遊」網頁中之觀光工廠並進行體驗。
6、造訪任一國家公園。
7、造訪任一國家森林遊樂區。
8、造訪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理之高山農場。
9、安排入住觀光旅館、星級旅館或好客民宿。
行程中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每符合一目規定,每接待一名旅客,得申請獎助新臺幣三百元
1、造訪任一本署觀光資訊網推薦之花蓮縣或臺東縣景點
2、造訪臺灣任一離島。
3、任一航段飛航恆春機場。
4、利用國內段海上運具,國內段例如:蘇澳-花蓮、屏東-小琉球、臺東-蘭嶼、嘉義-澎湖等。
五、本要點獎助實施期間自每年四月開始受理申請,至每年十月底截止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本署依當年度申請案件之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受理申請獎助經費達預算額度上限時,即停止受理。
七、申請單位就每一團體旅遊獎助,限申請一次,且不得與本署其他獎(補)助方案重複申請。
八、申請單位如重複申請本署其他獎(補)助方案或以不正當之方法獲得獎助或虛報、浮報之情事,本署除追回該獎助經費外,得對該申請單位停止獎助一年。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署觀光發展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署辦理經費申請、審查及核銷作業,得委由相關機關、法人或公協會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十一、受獎助對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四)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