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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推動來臺空海聯營旅遊獎助要點

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署推動來臺空海聯營旅遊獎助要點
法規屬性: 行政規則
前言:
最新版本日期: 民國113年07月10日 (生效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附件:
台湾交通部観光署 フライ&クルーズ訪台助成金プログラム:
交通部觀光署推動來臺空海聯營旅遊獎助要點:
條文對照表:
助成金交付申請書:
附件:

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積極爭取以臺灣為交通運輸節點的空海聯營 (Fly-Cruise)旅遊發展,鼓勵國際郵輪公司安排以臺灣為轉接點,結合航空與郵輪兩種交通工具的來臺行程,吸引全球旅客,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對象:

(一)

指經各國及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主管機關立案認定可經營載運旅客之郵輪公司。

(二)

我國合法設立之綜合旅行業或甲種旅行業。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郵輪:指具備交通、旅館住宿、餐飲供應及休閒場所等多功能之客輪。

(二)

空海聯營旅遊:指結合航空與郵輪兩種交通載具之旅遊方式。

(三)

空海聯營旅客:指規劃之旅遊行程同時利用航空與郵輪兩種交通載具來臺之境外旅客(含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

四、獎助條件:

(一)

攬客包裝空海聯營旅遊行程之郵輪公司或旅行業,得依每一國際郵輪航次實際入境帶入之空海聯營旅客給予獎助十美元。

(二)

同一申請案不得與本署所提供之其他獎助或促銷方案重複申請。

五、經費結報及請撥機制:

(一)

郵輪入出臺灣相關申請作業應遵守我國商港法、航業法、船舶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二)

獎助對象有二個以上時,應自行協調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請。

(三)

申請獎助對象應於郵輪停靠臺灣並完成每一申請行程後一百二十個日曆天(每一申請行程完成後翌日起算)內檢附以下資料送本署審核:
1、獎助金核撥表(如附件一)。
2、領據(如附件二)。
3、船務代理公司確認之登船旅客名單(如附件三)。
4、郵輪行程資料。
5、獎助對象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四)及切結書(如附件五)。

(四)

逾期、重複申請或在期限內提送文件,但資料不全且未在本署通知補件日期內提供完整資料,本署得不受理申請。

(五)

申請本獎助之郵輪航次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停靠臺灣航程;核撥獎助金額以前點所定獎助條件計算,直接匯撥於獎助對象提供之帳戶。

(六)

申請截止日期為中華民國一百十八年四月三十日。

六、經費來源:
本要點獎助所需經費由本署編列觀光發展基金預算支應,當年預算額度用罄後即不再受理申請。

七、督導及考核:
本署就空海聯營旅客獎助申請案負督導責任,除就發生虛報、浮報入境旅客人數,應追繳該部分獎助經費,並得對該獎助對象停止獎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