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參加國際會議或國際展覽(以下簡稱會展)之國際旅客順道於國內旅遊,帶動會展及觀光產業發展,促進經濟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旅客:指持有效入境許可證明(含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短期入境臺灣參加會展之境外旅客(含其陪同者),且非以中華民國護照入境或持有效中華民國居留證者。
國際會議:指與會人員之人數達五十人以上,其中與會之外國人士需來自三個國家或地區以上且達三十人以上之會議。
國際展覽: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達全部參展廠商數之百分之十或來自六個國家或地區以上之商展。
三、營運台灣觀巴套裝遊程旅行業者(以下稱受補助業者),應填寫補助申請書(如附件一),經本署書面審查核准後,始得參與補助活動。本補助款僅限用於折抵旅客團費,補助其與實際價格差額,最高百分之八十,每一旅客及其陪同者單一會展期間限參與一項遊程。
受理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發布生效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受理申請期間,得視預算使用情形,由本署公告縮短或延長。
配合專案補助實施相關宣導措施,於相關車輛張貼補助公告並明確標示。
如會展之主辦單位於旅遊當日有接送旅客需求,得與其合作,於旅遊當日協助至會展舉辦城市之展館或旅館接送旅客,相關費用由受補助業者負擔。
補助業者於出發日之七日前受理旅客報名,不得無故推卻。如低於受理報名日期或旅客調整出發日,補助業者仍願受理者,不在此限。
旅客因終止契約所衍生之費用,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辦理。
旅客完成訂購次日起,受補助業者以線上方式登記遊程名稱、申請補助金額、出發日期、旅客姓名及人數,如有異動應隨時更新。
五、受補助業者應自本署公告期間起,每二個月備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經費核撥,其最後申請日為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受補助業者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五)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附件六)。
旅客參與會展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識別證、報名確認信、或主辦單位出具之證明等),陪同者應與持上述證明文件之旅客共同報名及參與同一遊程。
除以上檢附核銷文件外,本署得隨時抽檢派車單、車輛GPS軌跡定位及旅客簽訂之定型化契約等文件。
依前項規定申請核撥之受補助業者,其遊程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畢。
本點受補助業者申請經費核撥及辦理遊程期間,得視預算使用情形,由本署公告縮短或延長。
六、受補助業者所送申請補助文件不符規定者,本署得予駁回;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先通知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完全者,始予駁回。
七、依本要點核准辦理套裝遊程之受補助業者如欲終止,應於三十日前向本署提出書面說明,經本署同意終止。自本署同意終止之日起,不再支應相關補助。如旅客已預先訂購優惠遊程,受補助業者應依內容辦理,不得加收旅遊費用。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署將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署得停止其參與本專案,並公告於本署網站。
八、本署得視需要派員查核本要點所定各項補助之執行情形、要求說明或補充核銷文件,受補助業者應配合辦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九、受補助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不予補助;已核定或核撥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各該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受補助業者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本署得對其停止提供各項獎勵、補助或補貼三年。
十、受補助業者除應配合本署查核需求辦理外,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