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稱本署)為執行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鼓勵台灣觀巴業者與旅宿業合作之在地旅客接駁服務,提供相關優惠措施增加搭乘誘因,特訂定本要點。
二、營運台灣觀巴套裝遊程優惠之旅行業者(以下稱業者)及台灣觀巴業者組成之觀光公益法人(以下稱公益法人),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br>受理申請期間,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止,每年向本署申請二次。<br>依本要點辦理之業者得檢具台灣觀巴套裝遊程優惠補助申請書(如附件一);公益法人得檢具台灣觀巴在地接駁服務資訊優化補助申請書(如附件二)及計畫書(如附件三),向本署提出申請。<br>前項補助額度,依下列規定辦理:
申請台灣觀巴套裝遊程優惠者,補助其與實際價格差額,最高百分之八十。但配合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地震災後觀光振興,申請宜蘭、花蓮及臺東地區台灣觀巴套裝遊程優惠者,補助其與實際價格差額,最高百分之九十。
申請在地接駁服務資訊優化者,最高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九十。
三、本要點所稱優惠,指優惠期間訂購台灣觀巴套裝遊程與實際價格間的差額,其優惠措施及優惠期間,本署另行公告於台灣觀巴網站;其變更者亦同。
配合專案補助實施相關宣導措施,於相關車輛張貼優惠公告並明確標示。
應與旅遊地合法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業者合作,協助旅客代訂住宿及接送旅客服務。
旅客出發日之三日前 (離島地區旅客出發日之五日前) 受理報名,如低於前述受理報名日期,業者願受理者不在此限,旅客調整出發日亦同。
民眾完成訂購次日起,業者以線上方式登記行程名稱、申請補助金額、出發日期、住宿地點、參加人姓名及人數,倘有異動應隨時更新。
每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提送實施成效報告送本署,成效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現況分析、優惠實施前後或與前一年各行程運量成長變化情形、績效目標達成情形。
五、業者應自本署公告優惠期間起,每二個月備具下列文件,向本署申請經費核撥:
旅客代收轉付收據影本及補助額度之代收轉付收據正本。
受補助對象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十一)及切結書(如附件十二)。
受補助對象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十一)及切結書(如附件十二)。
本優惠及在地接駁服務資訊優化最後申請撥款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六、受補助對象所送申請補助文件不符規定者,本署得予駁回;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先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完全者,始予駁回。
七、依本要點核准辦理套裝遊程優惠之業者倘欲退出本優惠,應於退出之三十日前向本署提出書面說明,經本署同意後於台灣觀巴網站公告後,方得退出。本署自同意退出之日起,不再支應相關補助。倘旅客已預先訂購優惠遊程,業者應依已訂定之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內容辦理,不得加收旅遊費用。<br>未依前點規定辦理者,本署將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署得停止其參與本要點優惠,並公告於台灣觀巴網站。
八、本署得視需要派員查核本要點所定各項補助之執行情形,受補助對象應配合辦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九、受補助對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不予補助;已核定或核撥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各該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受補助對象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本署得對該受補助之申請單位停止提供各項獎勵、補助或補貼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