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變更申請案,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設置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指派人員兼之;必要時,得視個案性質,指派具有專家學者身分之委員擔任專案小組召集人,由本小組成員五人組成專案小組。
四、本小組除召集人外,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本署及個案所在地縣(市)主管觀光遊樂業之相關單位(機關)之主管(首長)四人至六人。
具有產業分析、規劃設計、經營管理及財務管理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六人至八人。
前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代表業務主管單位(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專家學者委員,續聘以連續二次為限,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業務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有關事務。另所需工作人員,由本署承辦有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八、本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倘須迴避之委員逾二人以上,本小組會議則改採多數決作成結論。
九、本小組為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變更有關事項,得推定委員或由召集人指派人員實地調查。
十、本小組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項會議或專案小組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十一、本小組之決議事項,應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規定程序辦理。
十二、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政府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
十四、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變更申請案,得準用本要點設置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案件審查小組或依本機關需要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