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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方案獎助旅行業招攬境外旅遊團體實施要點

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署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方案獎助旅行業招攬境外旅遊團體實施要點
法規性質: 外部行政規則
前言:
最新版本日期: 民國114年08月14日
附件:
Implementation Directions of the Group Tourism Portion of the Tourism Administration’s (MOTC) Accelerated and Expanded Inbound Tourism Promotion Program:
交通部觀光署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方案獎助旅行業招攬境外旅遊團體實施要點:
附件:
修正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鼓勵我國旅行業與境外合法設立之組團旅行社合作招攬境外旅遊團體,促進國際旅客入境臺灣,儘速恢復受新冠肺炎疫情衝擊前來臺旅客人次水準,達成年度國際旅客來臺目標人次,爰訂定本要點。

二、我國立案綜合旅行業或甲種旅行業(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與境外當地國合法設立之組團旅行社合作,促進非本國籍旅客所組成之旅遊團體來臺旅遊,行程達三日二夜以上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助。

三、符合前點規定之申請單位,其旅遊期間全部於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者,得申請本要點獎助,每團於旅遊團體入境三個工作日前至本署指定系統申請。但本署得視預算支用情形,提前公告停止獎助申請。

四、申請單位就每一旅遊團體獎助限申請一次,且不得與本署其他獎(補)助方案重複申請。一百十二年度以申請六百團為限,一百十三年度以申請九百團為限,一百十四年度以申請八百二十五團為限。獎助金額,依下列組團人數及行程日數規定:

(一)

四人至七人:新臺幣五千元;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其行程五日四夜以上者,提高至新臺幣一萬元。

(二)

八人至四十九人:新臺幣二萬元;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其行程五日四夜以上者,提高至新臺幣三萬元。

(三)

五十人以上:新臺幣四萬元;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其行程五日四夜以上者,提高至新臺幣五萬元。

五、申請獎助經本署審核同意者,申請單位應於旅遊團體離臺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至本署指定系統申請撥款:

(一)

符合第二點與第四點規定行程證明,與依各旅遊團原提人數之旅行業責任保險保單及住宿合法旅宿證明。

(二)

外籍旅客名單:須含姓名、國籍、護照號碼(或入臺簽證號碼等足資證明旅客身分之基本資料,如因當地法律規定限制無法提出者,得提出相關證明後免附)。

(三)

國內接待旅行業切結書(詳附件一)。

(四)

國內接待旅行業領據及境外組團旅行社領據(詳附件二)。但境外組團旅行社領據得以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替代。

(五)

申請單位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填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三)及切結書(如附件四)。

六、申請撥款經本署審核同意者,獎助金額由本署以新臺幣撥付全額至申請單位提供之帳戶,並由申請單位撥付全額之百分之六十至境外組團旅行社。

七、申請單位所提申請,不符本要點規定者,本署應予駁回;其得補正者,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完全者,應予駁回。。

八、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得不予獎勵或補助;已核定或核撥獎勵或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各該獎勵或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一)

以詐欺、賄賂、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獎助。

(二)

申請文件、資料隱匿或虛偽不實。

(三)

申請項目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獲相同性質之獎勵、補助或補貼。

(四)

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派員查核獎助之執行情形。

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本署得對該申請單位停止提供本署及所屬機關之各項獎(補)助三年。

九、本署辦理經費申請、審查及核銷作業,得委由相關機關、法人或公協會協助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