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經桃園國際機場轉機之國際旅客入境臺灣,增加來臺旅客人次,並帶動國內觀光消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經桃園國際機場轉機,於轉機時間入境臺灣停留二十四小時以內之持有非中華民國護照旅客。
三、每位旅客於每次航程中可領取價值新臺幣六百元之實體機場消費券。
四、消費券發放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日十月三十一日止,或消費券經費用罄即公告停止發放。
旅客應至本署指定活動網頁進行登記,於入境後至桃園國際機場指定櫃台,出示非中華民國護照及後續國際航班登機證即可領取。
機場消費券不得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儲值卡,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有關前項機場消費券使用方式、指定櫃台、合作廠商等事項,由本署另行公告。
得於每月二十五日前,檢具使用過之機場消費券、請領清冊,向本署提出申請。
申請支付款項或核銷時,應對所提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並應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
如有違反本署規定或申請支付款項或核銷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浮報等情事,應依本署所定期限繳回款項。本署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合作廠商酌減或停止支付款項。
七、辦理本要點規定事項所需經費,由本署觀光發展基金預算項下支應。
八、旅客應確保登記資料之正確性及真實性,如有不實或錯誤導致無法領取機場消費券,應自行負責;其使用其他個人資料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署辦理本要點相關行政作業,得委請相關機關、法人或公協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