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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北門區景觀鹽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及限制事項(已廢止)

法規名稱: 臺南市北門區景觀鹽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及限制事項(已廢止)
法規屬性: 其他
前言:
最新版本日期: 民國115年05月05日(已廢止)
附件:
廢止「臺南市北門區景觀鹽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區域及限制事項」:

一、活動區域範圍及活動種類:

(一)

非動力區:以警戒浮球或其他設施明顯標示範圍內,以A、B、C、D及E點各點座標所連接之水域範圍為活動範圍,限制僅得從事乘騎獨木舟、風浪板、立式划槳、輕艇水球、水上腳踏車、手划船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各種非動力性水域遊憩活動。

(二)

各點點位座標:(座標系統:WGS84地理座標)
點位 經度(E) 緯度(N)
A: 120.122718 23.267952
B: 120.121018 23.267419
C: 120.121737 23.264971
D: 120.122858 23.266355
E:  120.123330 23.267586

二、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

(一)

時間限制:
1、每年4月至10月:上午7時至下午6時30分。
2、每年11月至次年3月:上午8時至下午6時。
3、其他經本處同意者,不受前二目時段限制。

(二)

行為限制:
1、未滿12歲兒童不得單獨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由成人陪同。
2、操作乘騎獨木舟、風浪板及立式划槳,應穿著合格救生衣。
3、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停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一)

中央氣象署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為警戒區域時。

(二)

中央氣象署預測平均風速達7級(13.9~17.1公尺/秒)或陣風達8級(17.2~20.7公尺/秒)以上。

(三)

發生地震,經中央氣象署發布海嘯警報時。

(四)

經本處或其授權管理單位研判對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民眾安全構成威脅之虞情形時。

四、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事項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