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br>注意事項:<br>一、契約審閱權<br>二、契約當事人<br>三、買賣之標的<br>四、無條件解約權<br>五、交換條款<br>(第一項至第五項之內容詳內頁)<br>一、契約審閱權:<br>(一)本契約訂定前,出賣人(契約中稱海外渡假村組織,下同)應將下列文件交付買受人攜回審閱,未經買受人(契約中稱會員,下同)攜回審閱時,買受人得主張不受本契約之拘束:<br>1、契約書。<br>2、經銷代理公司經公證或認證之海外渡假村組織授權書及經我國相關機關(構)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br>3、買受人依本契約所取得者為第五條之信託關係受益人權限者,經公證或認證之信託契約及經我國相關機關(構)公證或認證之中譯本。<br>4、契約第五條所定海外渡假村組織對本契約所載明之房間、公寓及其附屬設備設施之內容、位置所在(附件一)及使用權限證明(附件二)與其中譯本。<br>5、海外渡假村已加入國際交換俱樂部者,該國際交換俱樂部之組織型態、交換條件及會員條款(附件三)與其中譯本。<br>(二)本契約於中華民國年月日經買受人攜回審閱日(契約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br>買受人簽名(需親筆簽名,不得蓋章)<br>出賣人簽名:______________<br>二、契約當事人:<br>(一)會員:指以購買海外渡假村會員(卡)權為目的而為交易,並得使用海外渡假村設備設施,及接受服務者。<br>(二)海外渡假村組織:指就本契約載明之公寓及其附屬設備設施享有所有權、其他物權使用權益、依契約(含信託契約)取得特定期間之經營權,或受有權經營者之委託銷售海外渡假村會員權者。<br>買受人簽名(需親筆簽名,不得蓋章)<br>出賣人簽名:<br>三、買賣之標的:<br>□________之共有權。<br>□________之物權使用權限。<br>□之債權使用權限(僅得對_____主張)。<br>□信託契約之受益權。<br>□其他:<br>買受人簽名(需親筆簽名,不得蓋章):______________<br>出賣人簽名:______________<br>四、無條件解約權:<br>(一)郵購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之情形,買受人得享有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之不附任何理由之無條件解約權,並且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br>(二)訪問交易【除消費者私人寓所外,尚包含在學校、辦公場所、公眾場所、街道、其他休閒展覽會場(非定期性展覽以及非以販賣海外渡假村會員卡(權)為主之展覽)、經由企業經營者之促銷手段而招徠消費者進入企業經營者之營業所】之情形,非經買受人主動邀約而開始之締約行為,買受人得享有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之不附任何理由之無條件解約權,並且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br>(三)解約權之行使期間如下:<br>1、買受人接受服務前。<br>2、買受人接受主要服務後七日內。<br>(四)就告知之事項,未經買受人親筆簽名者,推定出賣人未為告知。<br>買受人簽名(需親筆簽名,不得蓋章):____________<br>出賣人簽名:<br>五、交換條款:<br>買受人加入後,<br>□海外渡假村組織已加入國際交換俱樂部者,應擔保買受人得依海外渡假村組織與國際交換俱樂部(如RCI)所實行之交換計畫,適用國際交換俱樂部會員條款(如附件三)進行交換。<br>前_____年之國際交換俱樂部費用由海外渡假村組織負擔。自加入____年起,會員應繳納國際交換俱樂部聯盟費用新臺幣________元及其他費用新臺幣________元。<br>□海外渡假村組織未加入國際交換俱樂部,無法協助買受人加入交換計劃。<br>買受人簽名(需親筆簽名,不得蓋章):<br>出賣人簽名:_______________
第一條(定義)<br>本契約所稱之海外渡假村會員權,係指會員就臺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地區之不動產及其相關休閒設備設施之使用與服務之提供所享有之權益。<br>本契約所稱之海外渡假村,係指會員依其與海外渡假村組織或經銷商間之契約,得接受之服務或得使用之設備設施。
第二條(廣告責任)<br>海外渡假村組織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會員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文宣與廣告均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三條(海外渡假村組織之權源證明)<br>海外渡假村組織對本契約載明之房間及公寓及其附屬設備設施之所有權、他項物權、經營權如附件二。<br>海外渡假村組織提供之使用權源經證明不實,或海外渡假村組織無使用本契約載明相關設備之權利時,會員得隨時解除本契約。<br>經銷商以見證人或其他名義銷售海外渡假村者,視為出賣人。
第四條(經銷商、海外渡假村組織之代理商或從屬公司證明文件之揭露及連帶責任)<br>經銷商簽訂本契約時,或海外渡假村組織之代理商或從屬公司代理海外渡假村組織簽訂本契約時,應出具我國相關機關(構)公證或認證之海外渡假村組織授權書。<br>海外渡假村組織及經銷商、代理商或從屬公司就本契約所負之義務應連帶負責。<br>海外渡假村組織應擔保其對本契約所載明之公寓及其附屬設備設施(如附件一)享有□所有權、□物權之使用權限、□債權之使用權限、□依信託契約(海外渡假村所有人為委託人,受託人為合法之信託事業,而海外渡假村所有人或經營人破產或轉讓所有權、經營權等不影響受益人之權益者,以下同)所取得受益人之權益、□其他:___,確能提供會員依本契約載明之條件及方式為使用。
第五條(會員之使用權限、使用標的、使用條件)<br>會員於本契約簽訂後,享有每年依下列條件使用海外渡假村及其附屬設備設施,參與各種休閒活動與課程之權利。其使用設施之權限、標的、條件如下:
使用權限:
□共有權:會員依__________之規定,取得__________之共有權。
□有期限:______年。
□無期限:永久。
□其他物權之使用權益。(即指經依法得對契約外第三人主張之排他性權利)
□有期限:______年。
□無期限:永久。
□債權之使用權限。(即指依契約約定僅得對海外渡假村組織主張使用相關設施之權利)
□有期限:______年。
□無期限:永久。
□依信託契約所取得之受益人之權限。
□有期限:______年。
□無期限:永久。
□其他: 。
海外渡假村之預定容納量:
1、得使用之房間總數:____________。
2、得使用之會員總人數:____________。
3、已簽約取得使用權限之人數(國外):_________人;(臺灣):________人。
4、契約預定之海外渡假村得使用標的物人數上限:____________人。
使用時間:
1、使用季節:______。
2、使用天數:
(平常日):________。
(例假日):________。
使用之標的物(內部設施如附圖):
1、類型:______房_____廳_____衛浴______廚房。
2、面積:____________。
3、家具:____________。
4、電器設備:__________。
5、廚房設備:__________。
6、其他:樓層_________。
景觀_________。
可使用之運動及休閒設施(如附圖):
□三溫暖
□溫水游泳池
□電影院
□健身房
□高爾夫球場
□其他:_______(請詳填)
第六條(契約存續期間)<br>會員依本契約所取得之使用權利,在物權依物權之期限;在債權,其期限為_____年(不得超過十年)。
第七條(會員之給付義務)<br>會員於簽訂本契約後,應給付下列費用:
海外渡假村設備維修費(限於有持分所有權之情形):每年新臺幣_______元。
會員於使用海外渡假村之房間、公寓或其他附隨設備、設施或參與其他活動時,應再給付下列費用:
海外渡假村設備使用費:每次新臺幣_________元;及三溫暖使用費:每次新臺幣_________元;及______使用費:每次新臺幣_________元;及______使用費:每次新臺幣_________元;及______課程:每次新臺幣_________元。
會員未簽訂契約前,無庸給付定金或價金。<br>會員除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列之各項費用外,於使用附隨設施設備或參與活動時,無庸給付其他額外費用。<br>會員向海外渡假村組織給付第一項各款費用時,即對海外渡假村組織發生清償效力,並自清償時起,取得依契約條款使用海外渡假村之權利。
第八條(費用調整)<br>海外渡假村組織得視海外渡假村所在地政府機關公告之躉售物價指數上漲或下跌之情形,依比例調整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海外渡假村之各項費用;其調整幅度每年不得超過百分之五。<br>海外渡假村組織於物價指數上漲而調漲相關費用者,於指數下跌時應即時調降。<br>前二項情形,海外渡假村組織應即時通知會員。
第九條(海外渡假村規則及其附件之效力)<br>海外渡假村規則或其他附件,依本契約封面所載方式供會員審閱簽名後,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但不得與本契約條文牴觸。未經載明於本契約之其他海外渡假村文件、約款、規則,不生效力。
第十條(海外渡假村組織之瑕疵擔保責任)<br>海外渡假村組織應擔保其所提供之房間、公寓與其附屬設施、設備之使用與服務,符合契約預定效用與通常效用之價值與品質。<br>海外渡假村組織所提供之服務與前項規定不符時,會員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但依情形,解除或終止契約顯失公平者,僅得請求減少會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之給付。<br>海外渡假村組織支付國際交換俱樂部費用時,應擔保會員於國際交換俱樂部所交換取得於其他加盟海外渡假村組織所提供之相關服務,具備契約預定效用與通常效用之價值與品質。海外渡假村組織違反前項規定時,會員仍得請求其基於本契約對於海外渡假村組織之本次使用權。
第十一條(海外渡假村組織之擔保金提供義務)<br>會員依本契約所享有對海外渡假村之使用權限為三年以上之債權上使用權時,海外渡假村組織應依其對會員所收取之全部會員費提撥百分之五十為擔保金,以作為海外渡假村所有人或經營人因停業、解散、破產或轉讓所有權、經營權予第三人時,償還會員會員費之擔保金。年費如一次預收二年以上者,亦同。<br>海外渡假村組織所提撥之擔保金,應依中華民國信託法相關規定在中華民國成立信託基金。<br>會員所取得之使用權限為物權之使用權限,或基於信託契約取得之受益權,或三年內之債權使用權者,無前二項規定之適用。<br>第一項擔保金,海外渡假村組織得以銀行、信託公司或保險公司之同額履約保證或同額之履約保險取代。
第十二條(會員之注意義務及損害賠償責任)<br>會員應以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義務,使用海外渡假村及其他屬於國際交換俱樂部加盟海外渡假村內所有設備。<br>會員因反前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海外渡假村所有人、經營人或其他加盟海外渡假村所有人、經營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br>會員所邀請之訪客或代享之會員因違反處理自己事務之注意義務,致生損害於海外渡假村所有人、經營人或其他加盟海外渡假村所有人、經營人者,會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海外渡假村組織之協助處理義務及賠償責任)<br>會員在海外渡假村內發生事故,致遭受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上之損失,海外渡假村組織應妥善處理及負賠償之義務。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會員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使用權之保留)<br>會員無法於當年使用海外渡假村者,應迅速通知海外渡假村組織並保留其使用權於二年內行使或由他人代為行使。
第十五條(使用權限之讓與)<br>會員得將其對海外渡假村之使用權限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但會員通知海外渡假村組織前,海外渡假村組織得拒絕受讓人使用海外渡假村之相關設施。<br>前項情形,會員於通知海外渡假村組織後,受讓人得要求依會員使用海外渡假村之相同條件使用海外渡假村之相關設施。<br>會員權轉讓時,海外渡假村組織得收取會員費百分之三以下之手續費,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
第十六條(契約之終止)<br>會員於契約關係存續中有正當事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終止契約,無須負擔違約金,海外渡假村組織應依比例退還其未使用期間之會員費。但海外渡假村組織能證明其事由係因會員之過失而生者,會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br>會員死亡時,本契約即行終止,海外渡假村組織應依比例退還其未使用期間之會員費予會員之繼承人。但該會員之全體繼承人得互推指定一人繼承本契約。
第十七條(海外渡假村經營權之轉讓或喪失經營權)<br>海外渡假村組織對本件使用標的物及其相關設施之權利,如已轉讓與第三人或喪失經營權時,應即通知會員。<br>前項情形,會員得對海外渡假村組織終止契約,並請求返還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計算之會員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前二項約定海外渡假村組織僅信託讓與所有權而不喪失物權上使用權或會員不喪失信託契約之受益權時,不適用之。
第十八條(會員之解除權)<br>非經會員主動邀約或係會員經由郵購交易或訪問交易而購得會員卡(權)者,得於第二項所定之期間內,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向海外渡假村組織主張解除本契約。<br>前項解約權之行使期間如下:
就告知之事項,未經會員親筆簽名者,推定海外渡假村組織未為告知。<br>會員依第一項解除契約後,海外渡假村組織應於會員之書面通知後_____日(不得逾十五日)內,返還會員向其所支付之所有會員費及其他費用。海外渡假村組織除扣除會員接受購買會員權後第一次使用服務之必要費用外,不得請求會員負擔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郵購交易及訪問交易之定義)<br>前條所稱郵購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br>前條所稱訪問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學校、辦公場所、公眾場所、街道、其他休閒展覽會場(非定期性展覽以及非以販賣海外渡假村會員卡(權)為主之展覽)、經由企業經營者之促銷手段而招徠消費者進入企業經營者之營業所等】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第二十條(違約處罰)<br>海外渡假村組織或會員不履行本契約所定之給付義務時,應對他方給付會員費之百分之______(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br>因可歸責於海外渡假村組織之事由,致其給付不合約定之品質,除前項違約金之請求外,會員就其時間之浪費,亦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海外渡假村組織所收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第二十一條(文義確定之準則)<br>本契約如同時有中文及其他語文版本,於文義之解釋有疑義時,以中文版本之文義為準。所有契約附件均應有中文譯本,海外渡假村組織應就譯本之正確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準據法)<br>本契約之解釋、效力及履行,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三條(法院之管轄權)<br>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中華民國之法院有管轄權。
第二十四條(合意管轄法院)<br>因本契約涉訟時,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雙方並同意以會員之住所地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定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申訴專線)<br>海外渡假村組織應設置專人專線處理會員解約或申訴事宜。<br>電話:______;mail:______。<br>海外渡假村組織應於日(至遲不得逾15日)內處理會員之申訴事宜,不得以承辦人或負責人不在或其他事由,拖延前項相關事宜之處理。<br>簽名部分<br>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br>買受人簽名(需親筆簽名,不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br>住址:<br>電話或傳真:<br>出賣人簽名:<br>住址:<br>電話或傳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