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鯉魚潭水域基於維護遊客安全之考量,暫停從事水上腳踏車水域遊憩活動。
二、違反本公告規定之行為:
(一)
不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二)
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