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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署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
法規性質: 法規命令
最新版本日期: 民國113年05月02日
附件: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交通部觀光署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時,應就評鑑項目依下列基準收取評鑑費:

一、一星級至三星級評鑑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四星級以上評鑑費,新臺幣八萬六千元。

第 3 條

交通部觀光署核發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標識,應收取標識費新臺幣三千元。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